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首页 食品添加剂查询 按食品名称查询 加工助剂查询 酶制剂查询 香精香料查询
版本切换 简体中文 English    GB 2760-2014
当前位置:首页

本系统已更新至2024年第5号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本数据库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确定,请以 GB 2760-2024标准文本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关于石斛原球茎等2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2号)2024年第3号关于阿拉伯木聚糖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关于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第5号)为准。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点击可查看] 附录D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定义

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1.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1.4 带入原则

1.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2.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2 表A.2规定了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
2.3 表A.1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
2.4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2.5 表A.1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2.6 表A.1中的“功能”栏为该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3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3.1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3.2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3.3 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回到顶部